强化执法功能市文旅局相关负责人

□保定日报记者孟丽

12月16日,我市召开《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就《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问题答记者问。

问:在陵区内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条例》的第三章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在陵区内违反《条例》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项明确规定: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文物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泊岸、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以及其他杂物,在文物建筑物基础外、古树名木周围限定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林木等影响文物建筑物安全或者古树名木生长的植物,在保护范围内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危及文物安全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问:在陵区内如果未经批准进行与文化、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条例》的第二十二条的第九、十、十三项进行了相关规定。建设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的项目,排放工业污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养殖场、屠宰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影响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村镇建设违反清西陵总体规划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问: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清西陵的工作人员破坏清西陵保护和管理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中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文物保护和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清西陵陵区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严重破坏的;(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四)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五)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六)明知故犯,违反陵区建设有关规定,危及文物安全的;(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来源:保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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